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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XX寿申请执行赵永金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寿,赵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XX寿,男,1978年5月6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xxx。被执行人:赵永金,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xxx。本院执行XX寿申请执行赵永金侵权纠纷一案,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49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永金和申请执行人XX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84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