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与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孙×,女,1999年5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丽芬,女,1973年8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华园四区28号。法定代表人刘厚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珍,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孙×与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法定代理人王丽芬、被告宏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6日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座落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丽湖嘉园×)楼房一套,并于2008年2月20日和2013年10月30日共计支付全部房款616701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转移登记的第2项约定,原告应当在2009年11月5日前,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原告曾多次打电话向被告询问何时办理房产证,但被告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均以不知道或不清楚为由拒绝答复,一再拖延至2014年5月23日共计1660天,原告才取得房屋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办理房产证,应向原告支付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原告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02372.3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宏怀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2008年,我公司就把办房产证初始登记的手续交到建委了,但因房屋在工商银行做抵押,因为我公司尚未还完抵押贷款故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我公司第一次于2013年5月10日左右在南华园四区每个单元门口和大门口张贴通知,要求客户提供手续办理房产证。第二次于2013年10月通知客户拿测绘图表。别的小区测绘图表都是客户自己去拿的,原告应该自己到测绘公司单交钱后拿测绘图表并自行提交到建委才能办房产证,但原告自己没有去拿。我公司和测绘公司出预测报告,相应测绘服务费都已结清,一到六号楼的钱我公司都交全了。我去测绘公司了,测绘公司说谁要这个测绘图谁出这个钱,测绘公司员工说不能出书面证明。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和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616701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丽湖嘉园×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为2009年11月4日,至2014年5月23日原告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60日内被告未支付上述违约金。另查明,原、被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被告亦实际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理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及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逾期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虽称分别于2013年5月及同年10月通知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未及时拿测绘图导致被告延期办证,但此时已经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因逾期1660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十万二千三百七十二元三角七分。如果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立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