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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发敏、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发敏,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王立宏,刘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力小贷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平原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阿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敏,系奥马公司股东。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龚家棚。组织机构代码:66546736-9。法定代表人王立宏,董事长。被告王立宏。被告刘翔,个体工商户。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钱玉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力小贷公司与被告陈发敏、奥马公司、王立宏、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靳鹏程人民陪审员  严红宇人民陪审员  谢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运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