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中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中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35号罪犯周中珍,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中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损失7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003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周中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中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中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中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