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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曹晓刚、孙晓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曹晓刚,孙晓荣,曹磊,冒秀芳,宿迁市恒丰运输有限公司,宿迁光大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曹晓刚。被告孙晓荣。被告曹磊。被告冒秀芳。被告宿迁市恒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雨露村六组。被告宿迁光大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南侧(昌盛汽车院内)。被告姬爱华。被告王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晓刚、孙晓荣、曹磊、冒秀芳、宿迁市恒丰运输有限公司、宿迁光大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兆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