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秦南粮油管理所与盐城市盐都区诗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周诗华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40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粮油管理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亭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杭国兴,该所所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诗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亭湖路。法定代表人周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诗华,诗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兰(周诗华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粮油管理所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盐城市盐都区诗华华食贸易有限公司、周诗华、刘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诗华名下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世纪购物广场商业3幢商铺36室的房产。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