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四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金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孔丰,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邓素云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