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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王洪军。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5796元,由原告献县华军建材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平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