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霄燕与吴敬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霄燕,吴敬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王霄燕,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敬东,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燕诉被告吴敬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燕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敬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霄燕撤回对被告吴敬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6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王霄燕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