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14号原告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常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俊,该公司职员。被告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2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兰得营养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