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家梅与陆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梅,陆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18号原告:张家梅,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林军,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周言德,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梅诉被告陆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家梅负担。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