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桑磊与高荣、郭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磊,高荣,郭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桑磊,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荣,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高荣一人委托)。被告:郭刚,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磊诉被告高荣、郭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