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付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710号罪犯付秦,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98848.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监狱年消费12813元,民事赔偿9.9万元至今未履行,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付秦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在监狱年消费远超出一般狱内消费水平,足见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却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至今未主动履行,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秦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