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凌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凌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庐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