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与庄士杰、米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住所:。负责人:罗进,行长。被告:庄士杰,住所地:中山坦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34。被告:米丽杰,女,住所地:中山坦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525。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诉被告庄士杰、米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庄士杰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岸美都新村C栋综合楼4号商铺(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24万元为限,并由原告提供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庄士杰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岸美都新村C栋综合楼4号商铺(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24万元为限,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美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