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就福与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就福,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就福。被执行人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淑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就福与被执行人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用于诉讼保全的担保所提供担保人林杏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XX花园X幢XXX房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林杏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XX花园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HK038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