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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道明与周大军、马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道明,周大军,马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沈道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敬云。委托代理人王绍典,东海县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大军。被告马利红,系被告周大军妻子。原告沈道明与被告周大军、马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道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典、刘敬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道明诉称:2013年4月15日,两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通过他人借用原告现金5万元,约定同年9月15日还清,并立有欠条,到期后被告以无钱理由拒绝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大军、马利红辩称,2013年4月15日我们本并未在原告处借款,原告所述均不符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由沈某出面口头担保,原告将50000元借给二被告并由二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格式欠条上签名按手印,内容为:“欠条今欠安峰镇驻地沈道明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定于9月15日还清。如果逾期,愿受欠款总额的50%罚款,并承担逾期后欠款和违约金的银行利息欠款人周大军、马丽红2013年4月15日”。此款经原告催要尚未归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出庭证人沈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称原告起诉所持5万元欠条是其2008年3月向沈某借钱所出具的,还清本息后欠条没撤回,也没打收条,后来因蒋廷进(已死亡)要向沈某借钱,证人沈某不相信蒋廷进,就仍然用其原借条来借钱,没换借条。二被告提出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后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开庭。同时证人沈某对其主张并不认可,被告就该主张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周大军、马利红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共同出具欠条,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及逾期利息。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第二次开庭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大军、马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道明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