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太仓灵狮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巴吉赛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灵狮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巴吉赛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太仓灵狮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帅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巴吉赛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丽强。原告太仓灵狮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狮创意公司)与被告苏州巴吉赛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吉赛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狮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佳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吉赛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灵狮创意公司诉称:被告巴吉赛车公司于2013年8月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太仓市上海东路95号1栋2层K1座的房屋(面积共计250平方米),租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每平米15元,月租金3750元,物业费为每月每平米2.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个月的房租,之后再未支付。截止2014年11月底,被告仍结欠原告房租、物业费、电费共计59076.6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租(标准:按照每月租金3750元计算,从2013年11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标准:按照每月2.8元/平方米,共250平方米,即700元/月,从2013年11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被告巴吉赛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原告灵狮创意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被告巴吉赛车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95号1栋2层O2-2座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创意设计办公之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50平方米;租期40个月,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月租金总额为3750元;物业管理由甲方或下属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平方米每月2.8元,以后将可能依据物价局公布的物价水平等情况调整;乙方须在每月5号前支付当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上个月的水电费等费用。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95号1栋2层O2-2座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和物业费,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仅支付过2013年9月和10月两个月的房屋租金,物业费至今未支付过。由于被告巴吉赛车公司现在已无人在租赁房屋内办公,原告于2015年4月起已将房屋租给其他人了。因此,原告明确最终诉讼请求如下:被告支付原告从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房租按照3750元/月计算,共63750元;物业费按照700元/月计算,共119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灵狮创意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太仓LOFT工业园区2014年物业费明细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灵狮创意公司与被告巴吉赛车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同时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进行了约定,故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3750元和物业管理费11900元,合计75650元。现被告巴吉赛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巴吉赛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灵狮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3750元和物业管理费11900元,合计75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51元,由被告苏州巴吉赛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