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6年5月1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教师。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6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