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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云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帅,孙建忠,王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308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韩伟份数:2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085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帅(又名张七五),村民。被执行人孙建忠(又名孙胜利),村民。被执行人王美莲(系孙建忠妻子),村民。本院在执行张云帅申请执行孙建忠、王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临民初字1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