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善勤与被告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善勤,陈宏,陈永香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周善勤,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陈永香,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善勤与被告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