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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强与遵化市东陵满族乡租户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遵化市东陵满族乡租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徐强,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东陵满族乡租户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徐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东陵满族乡租户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98579.15元,应执行诉讼费4270元,执行费29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宾(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