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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付×,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洋、郭辉,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诉称:我与王×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王×无视我的存在,在感情上、经济上都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2012年9月,我们一家人开车出去玩时出了车祸,他把其他人都救出来后最后才救的我;我在车祸中伤得比较严重,但住院期间都没人管我。在日常生活中,我对他照顾得无微不至,可他老挑我的毛病,还对我恶语相向。我们之间沟通不畅,他的经济情况我一概不知,也不能问。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有一年。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与王×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辩称:付×所述不属实。2012年车祸是因为我疲劳驾驶撞到护栏上,但我记不清楚是先救的谁了。付×住院后,我也一直照顾她。我与付×没有分居,只是因为付×信佛,有时候会念经到很晚,她为了不打扰我休息,才在念经的房间住,这也不过才持续了两、三个月的时间。从结婚到现在,我与付×没有因为经济问题吵过架。这些年,付×的生活水平也是比较优越的。今年,我们还一起办理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准备一起去旅游。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付×与王×经人介绍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付×主张王×在感情上、经济上漠视自己,双方已分居一年,但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王×表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付×、杨洋、郭辉、王×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付×与王×经人介绍并自主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表明双方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付×主张王×在感情上、经济上漠视自己且双方已分居,但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王×表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夫妻间因沟通不畅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够互敬互让,彼此包容,多为家庭着想,夫妻感情还是可以重归于好的。结合目前双方的状况,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付×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付×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