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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维维诈��罪,袁维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70号罪犯袁维维,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19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维维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袁维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维维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维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维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