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银华、黄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银华,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银华被执行人:黄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397.68元,利息1169.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