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丙、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94号被告人李丙。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丙、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丙、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1571号“泡泡”茶楼地下室开设“二八杠”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丙等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场地出借并牟利。2015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丙、王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赵某某、于某某等21人被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400元及赌具麻将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丙、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周某某、李甲、刘某、赵某某、于某某、李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丙、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