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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泽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炉民初字第8号原告泽某,女,19X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炉霍县X乡X村。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X村X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泽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泽某负担。审判员  邱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再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