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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马永强与陈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强,陈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马永强,男,生于1977年7月20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陈耀福,男,生于1970年10月19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马永强诉被告陈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耀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永强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原告马永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耀福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以给银行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耀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耀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春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