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牟文珍、章正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牟文珍,章正忠,王慧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军,该行员工。被告:牟文珍。被告:章正忠。被告:王慧敏。原告与被告牟文珍、章正忠、王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牟文珍偿还本金237000元及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62107.12元和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6.425‰计算),被告章正忠、王慧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4日,被告牟文珍向原告借款237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95‰,被告章正忠、王慧敏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原、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牟文珍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4月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7000元,利息、罚息、复息62107.12元,被告章正忠、王慧敏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文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37000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62107.12元及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章正忠、王慧敏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7元,减半收取2893.50元,由被告牟文珍、章正忠、王慧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78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