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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诚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明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诚义达物资有限公司,武汉明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诚义达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明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武汉诚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明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汉明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