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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华夫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81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夫,农民。2001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3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2月7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0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华夫事先经电话联系,在本市横峰街道卫生院边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卖给郑某,交易完成后,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华夫。经鉴定,毒品净重0.06克,含有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陈华夫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通信客户详单,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郑某的辨认笔录,手机一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华夫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华夫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