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永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陈照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永杰,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永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7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