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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宁健与黄敏平、章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健,黄敏平,章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宁健,男,1967年10月16日生。被告黄敏平,男,1979年1月31日生。被告章小敏,男,1978年3月4日生。本院审理原告宁健与被告黄敏平、章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敏平、章小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健撤回对被告黄敏平、章小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72.5元,由原告宁健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