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宁健与黄敏平、章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健,黄敏平,章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宁健,男,1967年10月16日生。被告黄敏平,男,1979年1月31日生。被告章小敏,男,1978年3月4日生。本院审理原告宁健与被告黄敏平、章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敏平、章小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健撤回对被告黄敏平、章小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72.5元,由原告宁健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