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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世英与恒达高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世英,恒达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世英。委托代理人:张宏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恒达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路勇。再审申请人杨世英因与被申请人恒达高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世英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世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世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