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学光与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光,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09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光,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址甘肃省。被执行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学光与被告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47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张学光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万肆仟贰佰元。因义务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学光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沪B4XX**大型汽车一辆、沪D8X**挂车一辆、沪B6XX**大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等的登记信息。2015年5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贤堃发出限高令。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长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无法查明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4734号民事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