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兆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兆诚,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曾于2014年4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徐静、张迪,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兆诚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兆诚及其辩护人徐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兆诚于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1-1号罗马假日A座3-12-2室,以为被害人李菁做法事和看风水转运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16000元。案发后,所骗现金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兆诚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赵某、胡某、赵某、邵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被告人前科劣迹材料、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兆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现已返还被害人,且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兆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兆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