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朝清与吴洪萍、陆云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清,吴洪萍,陆云初,莫昌碧,广西荔浦文碧家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唐朝清。被执行人:吴洪萍。被执行人:陆云初。被执行人:莫昌碧。被执行人:广西荔浦文碧家俱厂,住所地广西荔浦县龙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莫昌碧,系该厂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朝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洪萍、陆云初、莫昌碧、广西荔浦文碧家俱厂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现本院已将该案移送至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