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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近桥与王艳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近桥,王艳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王近桥,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王艳生,现住榆树市。原告王近桥与被告王艳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彦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近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艳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永吉县岔路河镇和谐家园6、11、14、18、22、26号楼室内外抹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雇佣了农民工施工,并完成工程,被告支付了65000.00元劳务工资后所余的7000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出具一枚欠条,并口头答应一个月内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推脱不还。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70000.00元并支付16个月逾期利息11200.00元依法向法院提起告诉。被告未出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永吉县岔路河镇和谐家园小区6、11、14、18、22、26号楼室内外抹灰工程。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双方已结算。总计劳动报酬135000.00元,被告给付65000.00元,剩余欠款7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70000.00元并支付16个月逾期利息11200.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近桥与被告王艳生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并结算,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应当按照欠据数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70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近桥劳动报酬7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近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给付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