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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欣泉与张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66号原告杨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叶青,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经审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被告张某起诉原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00554号】,该案现已进入审判阶段。因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对原告杨某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明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媚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