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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河与被告高延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河,高延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高洪河,现住双辽市。被告高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河与被告高延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