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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顺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00万元、代偿后产生利息125260元、加倍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3月12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1000元、本案应负担的诉讼费11901元、执行费23772元,合计21819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17×××69账户的银行存款611000元;185712252722账户的银行存款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超审 判 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