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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合强与李利军、闫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强,李利军,闫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37号原告王合强。被告李利军。被告闫海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负责人孙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强诉被告李利军、闫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后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合强负担。审判长  李建民审判员  刘 雁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