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562号原告王某,又名王智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尹同伟审判员 李文峰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立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