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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562号原告王某,又名王智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尹同伟审判员  李文峰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立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