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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库某与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库某,男,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三团八连职工。被告巴某,女,哈萨克族,无业人员,住第四师七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库某与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库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   晓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