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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克谦与曾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谦,曾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唐克谦,男,生于1955年5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被告曾保国,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谦诉被告曾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克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理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克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克谦承担。审判员  罗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