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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杜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冠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