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神鸽舞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神鸽舞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任辉,李佳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杨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海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神鸽舞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任辉。被执行人:李佳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3094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佳蓓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江南一品花园209号1401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3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佳蓓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江南一品花园209号1401室房地产(含附带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