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泽芝、罗信华与叶帮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芝,罗信华,叶帮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42号原告袁泽芝,女,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罗信华(袁泽芝之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信华,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帮平,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袁泽芝、罗信华与被告叶帮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泽芝、罗信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泽芝、罗信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芝、罗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袁泽芝、罗信华承担。审 判 长 张世林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