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新与被告潘洪亮、柳秀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新,潘洪亮,柳秀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2512号原告李永新,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潘洪亮,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柳秀立,女,1982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永新与被告潘洪亮、柳秀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永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