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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盈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凤。被告: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795元,由原告华夏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